《義務教育法》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週歲的兒童,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;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,可以推遲到七週歲。 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、少年免試入學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、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。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、少年,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,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。具體辦法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規定。 《外來流動人口適齡兒童少年來寧接受義務教育入學管理辦法》(寧教基〔2016〕59號)第四條 凡在原户籍所在地有監護條件的外來流動人口適齡兒童少年,應當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義務教育;户籍所在地無監護條件的流動人口適齡兒童少年,其父母應具備如下條件,可向暫住地所在的區(縣)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入學申請。 (一)在寧經商創業,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且辦理税務登記手續及依法納税滿一年以上; (二)在寧務工,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滿一年以上; (三)取得市組織人事部門認定的高端柔性引智人才; (四)在寧具有合法穩定住所 (有房產證或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),取得一年以上合法居住證(居住證地址與房產地址一致),並及時為適齡兒童少年在公安户籍部門辦理暫住登記手續。 |